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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独家]“中国ISO标准砂造假案”尘埃落定后

核心提示:如何防范乃至杜绝标准砂造假应是标准砂生产企业、质检部门及用户认真思考的课题。其中,生产企业防伪是关键;用砂单位要从正规渠道采购标准砂;各地质量监督部门需加强抽检;加重处罚力度,对标准砂制假的不法分子,让其付出付不起的代价。

任何行业的造假案总能掀起一场风波,但同时也当引发反思。近日,《中国水泥网》转载了厦门艾思欧标准砂有限公司题为“福州重判一起制造销售假冒中国ISO标准砂案”的消息,称历时两年的“3.21”假冒厦门艾思欧标准砂有限公司制造销售中国ISO标准砂制假案尘埃落定,这也是第一起因制造假冒中国ISO标准砂而被判刑的假砂案。

造假头目王爱华、薛来泉、郑宗炜、林贻银四位犯罪分子被判处一至三年的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合计45万元,犯罪分子得到了惩处。水泥作为建筑、道路、桥梁等“百年大计”工程中使用最广的基础性材料,水泥产品的质量安全直接关系公共安全、人体健康、生命财产安全,属重要工业产品,生产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,许可条件之一需核查其“出厂检验”项目,符合产品标准和试验方法标准要求。出厂水泥合格率达到100%。为确保质量安全,施工单位在使用水泥前还会根据需要,对购进水泥的强度等质量指标进行复检。而标准砂是用于检验水泥强度的国家标准样品(GSB08-1337),中国ISO标准砂则是等同采用国际标准ISO679检验水泥强度标准的法定基准材料。法定基准材料造假,后果可想而知。一旦使用水泥强度不合格的产品,工程建设的安全性则无法保障,甚至危及人身安全。

为规范标准砂管理,保证质量,2003年12月,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发布了《水泥强度检验用标准砂管理办法》(发改运行[2257]号文)。《办法》明确:“指定厦门艾思欧标准砂有限公司为国内ISO标准砂唯一定点生产企业,指定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总院为中国ISO标准砂的监制单位,国家水泥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负责对标准砂的生产质量实行监督。”

那么,如何防范乃至杜绝标准砂造假应是标准砂生产企业、质检部门及用户认真思考的课题。

一、生产企业防伪是关键。作为生产主体且是国内ISO标准砂唯一定点生产企业,厦门艾思欧标准砂有限公司如何采用先进实用的防伪、防假冒手段是关键,也是最不可缺少的方面。“唯一”意味着产品唯一,防止假冒产品出现的责任重大。在IT时代,防伪技术和手段不断进步丰富,生产企业应该舍得投入,建立并能不断更新升级的防伪系统。让用户对假冒产品能方便辨识,且能方便用户查验,杜绝用户使用到假的标准砂可能。令制砂、售砂的不法分子无法“蒙混过关”。

二、用砂单位要从正规渠道采购标准砂。标准砂实行统一定点经销制度,定点企业厦门艾思欧标准砂有限公司为全国标准砂的总经销单位,各省市设立定点经销单位负责本区域的标准砂经销。用砂单位应加强标准砂进货管理,严格审验手续,从正规的定点经销商处采购。

三、各地质量监督部门需加强抽检。不定时走访抽查产品编号、出厂日期、检验员、防伪标志等,规范标准砂市场,有效遏制制假贩假活动。

四、加重处罚力度。《水泥强度检验用标准砂管理办法》明确规定:“使用假标准砂进行水泥质量检验的单位,应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,可收回生产许可证、化验室合格证和降低建筑资质。”建筑供人居住,食品供人食用,衣食住行乃民生之大事。在5月13日国务院召开的全国电视电话会议上,李总理指出,对食品、环境、安全生产等领域群众高度关注、反映强烈的问题,要重拳打击违法违规分子,让不法分子付出付不起的代价。建筑安全问题与食品安全问题一样受到关注,对违反《食品安全法》,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,同样,对标准砂制假的不法分子,也当加重处罚力度,让其付出付不起的代价。此次标准砂制假案中对不法分子判一至三年的有期徒刑被称之为“重判”,实有点令人匪夷所思。

“3.21”假冒厦门艾思欧标准砂有限公司制造销售中国ISO标准砂制假案尘埃落定,而真正需要落定的是后续的标准砂管理工作,生产企业、使用企业、国家质监部门、市场监管部门等都应从中吸取教训,提高认识,采取有效措施,防止标准砂制假案件的再次发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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